(注)有关指定流通机构相关事项

注意:本中文版仅为翻译件,仅供参考,无法律效力。

指定流通机构是根据房地产代理交易业法规第50条第2款第4项规定,经国土交通大臣许可指定的公益法人,根据该法规规定从事以下业务:

  1. 专任中介合同及其他房地产代理交易业务相关合同的目的物宅地或建筑物的登记。
  2. 向房地产代理交易商定期提供或根据对方申请提供与前号登记有关的宅地或建筑物的信息。
  3. 除前两号陈述的内容以外,与前号信息有关的统计制作及其他为确保宅地或建筑物交易的正当性以及谋求顺利的流通必要业务。

我们三井不动产Realty集团,基于指定流通机构相关房地产代理交易业法规等规定,特采取以下措施:

  1. 本公司在接受出售要求,缔结中介合同时,为寻找买方,将其房地产信息登录于指定流通机构。并将被登录的房地产信息及希望出售房地产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提供给指定流通机构的会员企业和希望购房的人。
  2. 当被登录的房地产成交时,将其年月日及买卖价格通知于指定流通机构。
  3. 指定流通机构将房地产信息、成交信息(房地产概要、合同年月日、买卖价格等信息,但不包含卖主和买主的姓名)使用于根据房地产代理交易业法规规定的该机构的业务中。另外,其中还包括通过电子数据等,向指定流通机构的会员企业及公共团体提供房地产信息、成交信息。
  4. 专任中介合同及专属专任中介合同时,对以上的指定流通机构登录信息和通知等,我们将基于房地产代理交易业法规的规定执行。
  5. 希望购买房地产的人或成为买主的人,将基于上述1.~4.的指定流通机构相关措施等进行购房。
  6. 本公司根据指定流通机构的房地产信息开展房地产购买的营业活动时,在向希望购房人提供房地产信息等的同时,还向进行销售营业的房地产代理交易商、希望出售人提供希望购房人的姓名和住址等。有关该信息的提供,正如本文3.记载的那样,如果本人提出申请,我们将停止提供。
  7. 本公司将获得指定流通机构提供的成交信息(不包含卖主和买主的姓名)或通过本公司参与的买卖交易获得的成交信息,作为本公司在接受买卖委托等时向客户提示买卖的价格或评估价格的意见依据,向本公司的委托人等进行提供。该情况时,我们将采取措施使该成交房地产的信息难以特定。另外,有关该信息的提供,正如本文3.记载的那样,如果本人提出申请,我们将停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