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中介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注意:本中文版仅为翻译件,仅供参考,无法律效力。

我们三井不动产Realty集团,对在中介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及处理私募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以下称“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中介业务等”)时获取的个人信息,我们制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以及努力的举措,并将此作为《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中介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予以公布。

基本方针

三井不动产Realty株式会社认识到客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通过全体干部和参与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中介业务等的员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竭尽全力致力于个人信息及匿名处理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等”)的妥善处理和安全可靠的管理与运营。
另外,不断进行修改,努力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

有关个人信息的处理

1.个人信息的取得、使用、提供

客户个人信息的取得采取合法且公正的手段进行,有关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等必要事项,我们在取得时将明示或在本公司网站等告知。并且经过正当的手续且在使用目的范围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
另外,向第三方提供和披露个人信息等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进行。

2.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客户的个人信息将使用于以下目的:

  1. 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的中介、不动产信托受益权的私募处理及其他附带业务
  2. 与上述业务相关,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等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顾客动向分析或商品和经营手法开发等的调查分析
  3. 为达到上述1.的目的,在所需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3.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客户的个人信息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外,有时可能在为达到上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信息系统、广告媒体等向第三方提供。另外,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将停止向对方提供。

  1. 提供个人信息的对象(示例)
    • 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中介业务等的合同对方、希望者或申请者以及其他金融商品交易业者
    • 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中介业务等附带业务中的金融机关、司法书士、土地房屋调查师、信托财产的不动产管理业者
  2. 个人信息提供的项目
    •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房地产信息等、上述使用目的所需范围的项目

4.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有关客户的个人信息,可能委托外部进行处理。
这种情况时,选定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充分措施的主体,对受托方进行必要且妥善的监督,保证个人信息保护水准。

5.个人信息相关咨询窗口

有关客户的个人信息及持有的个人数据,对申请上述内容的披露、订正、停止利用以及对其他个人信息提出质疑、意见等时,请与以下咨询窗口或具体负责各客户的营业部门进行联系。

咨询窗口

三井不动产Realty集团个人信息负责窗口
地址:邮编100-6019 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丁目2番5号 霞关大厦(霞关大厦内邮局邮箱118号)
中语谘询请洽(三井不动产Realty株式会社国际事业部)电话:+81-3-6758-4077
日语谘询请洽(法务部) 电话:0120(977)231
受理时间:10:00~18:00(周三、周六、周日、年末年初、夏季休息日等除外。午休除外)

个人信息披露申请方法

申请披露客户自己的个人信息时,请于规定的披露申请书上填写必要事项,连同规定的附件一起封入信封,邮寄或直接提交至上述窗口。另外,个人信息披露时由客户承担规定的手续费。
手续的详情请参阅以下链接网页。

6. 匿名处理信息的处理

  1. 本公司在制作或提供匿名处理信息时,将通过网站等告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所要求的必要事项。
  2. 本公司对匿名处理信息,将根据公司内部规则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3.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举措

1.个人信息的严格且妥善的管理

  1. 妥善且慎重管理客户个人信息等,为防止对个人信息等的不正当访问、遗失、篡改、泄露等,我们施以最大的注意并采取必要且妥善的安全管理措施。
  2. 为使三井不动产Realty株式会社的全体干部和参与不动产信托受益权买卖中介业务等的员工理解并共享相关法律法规等的遵守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举措的意义和必要性,我们根据公司内部规章规定,实施教育和培训活动,并进行必要且妥善的监督。

2.个人信息保护的运营体制

  1. 将三井不动产Realty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选任的“最高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三井不动产Realty集团个人信息保护的总负责人。
  2. 将三井不动产Realty株式会社各业务部门经理作为“信息安全负责人”,负责实施各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三井不动产Realty集团 最高信息安全管理负责人
总务负责执行董事
三井不动产Realty株式会社 信息安全负责人
总务负责执行董事

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3丁目2番5号
(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三井不动产Realty株式会社

2007年9月30日 制定
2017年5月30日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