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關於指定流通機構相關事項

注意:本中文版僅為翻譯本,僅供參考,無法律效力。

指定流通機構是根據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0條第2款第4項之規定,經國土交通大臣許可指定之公益法人,根據該法規定從事以下業務:

  1. 專任仲介契約及其他房地產代理交易業務相關契約等目的宅地或建築物之登記。
  2. 定期或根據要求向不動產仲介業者、建築商提供前一項登記的住宅用地或建築物的相關訊息。
  3. 除前兩項所列內容外,製作與前一項相關的數據統計,以及確保住宅用地和建築物交易適當性和促進流通的其他必要條件。

我們三井不動產Realty集團,基於指定流通機構相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規定,採取以下措施:

  1. 本公司在接受出售要求,締結仲介契約時,為尋找買方,將其房地產資訊登錄於指定流通機構。並將登錄的房地產資訊及賣方姓名、地址等資訊提供給指定流通機構的會員業者和希望買屋人。
  2. 當被登錄的房地產成交時,將會將其年月日及買賣價格通知給指定流通機構。
  3. 指定流通機構將依據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使用房地產情報、成交資訊(房地產概要、契約年月日、買賣價格等資訊,但不包含賣主和買主之姓名)於之規定業務中。另外,透過電子數據等,向會員業者及公共團體提供房地產情報及成交資訊。
  4. 對於專任仲介契約及專屬專任仲介契約的情況下,將基於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登錄於指定流通機構和發放通知等。
  5. 申請購買房地產或成為買主的人,將基於上述1~4項指定流通機構相關措施等進行購買流程。
  6. 本公司藉由指定流通機構進行銷售活動時,將不動產情報等資料提供給購買申請人的同時,也會將申請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提供給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不動產仲介業者)。關於相關資訊,如本文第三項所記載,若本人提出申請,我們將停止提供相關資料。
  7. 本公司經由指定流通機構或透過買賣交易所獲得的成交資訊(不包含賣主和買主之姓名),將作為本公司接受買賣委託等時向客戶提示應買賣之價格或評估價格之意見參考。在此情況之下,我們將採取措施為無從鎖定該成交不動產之特定資訊。另外,關於相關資訊,如本文第三項所記載,若本人提出申請,我們將停止提供相關資料。